61岁的余锦菊婆婆反映,她退休前曾在一国企下属幼儿园从事12年的教师工作。如今,她不能享受国企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因为当年的档案上记载她是保育员。
余锦菊介绍,1984年她调入武汉桑迪电子仪器公司,被分配到厂幼儿园工作。次年,她在幼儿园大班担任教师,一直到1997年内退,2005年正式退休。
2014年,余锦菊偶遇老同事得知,国资委、教育部等部门发布了“提高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的文件,她的两名同事已享受到政策。于是,她向江岸区教育局、国资办等部门递交了申请。但江岸区教育局看到,余锦菊的退休审批表、工资审批表等历史资料记载,她是保育员,因而认定她不属于本次落实待遇的范围。
随后,余锦菊找公司开具了自己当时从事教师工作的书面证明,还找出1987年她被公司评为“幼教先进工作者”荣誉的材料,向区教育局、国资办等部门申诉。可是,她仍被认定不符落实待遇的条件。
“档案上的记载有时不会准确表述具体工种。公司和以前的领导、同事都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我当时从事教师工作。为什么这个证据不被认可,而要以历史档案记载为准呢?我觉得这不公平。”余锦菊不解。
江岸区教育局有关人士表示,根据桑迪公司提供的原始档案资料和后期的补充资料,余锦菊退休时所在单位非幼教机构,且她无明显的教学经历,因此不属本次落实待遇的范围。
江岸区国资办国资监管科张科长介绍,根据相关文件,退休教师资格的认定以历史档案为准,不以现在的资料为准。“幼教先进工作者”也不能作为凭证,因为幼教工作者包括教师,也包括其他工种。
湖北省首义律师事务所吴正平律师认为,余锦菊所在原公司有义务对申诉人的历史身份全面调查,收集证明材料;政府专班也有责任对此客观审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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