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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区随迁子女2015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办法

咸宁市区随迁子女2015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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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20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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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各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正在陆续展开,据了解,为了进一步做好进行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咸宁市区公布了2015年咸宁市区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办法。本区招生按照"相对就近,公办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详情如下:

咸宁市区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咸宁市区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咸宁市区务工,随迁子女户籍在城区以外,年龄在6至15周岁的儿童少年。

第二条按照"相对就近,公办为主"的原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第三条: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申请入学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温泉城区合法经商1年以上(含1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1年以上(含1年)的纳税凭证或父母双方在温泉城区合法务工1年以上(含1年),须提供由人社部门认可或备案的劳务合同、务工单位证明、1年以上(含1年)的务工单位工资表等原始工资发放凭证,且有医疗、劳动保险一年以上。

2.子女随父母双方在温泉城区居住1年以上(含1年)。提供温泉城区内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签发的父母1年以上(含1年)的居住证及原籍户口簿。

3.在温泉城区购买住房,并且已经入住,可以申请到居住地所在片区中小学入学。在温泉城区租房居住的进城务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明到区教育局进行入学登记,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校学位情况统一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

4、七年级入学需提供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国编学籍证明。

第四条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咸宁市区进城务工随迁人员子女就读申请表》,并持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

2、审查:学校审核,符合条件的,下发《入学通知书》,并报市、区教育局汇总。

3、入学:随迁子女持《入学通知书》到指定学校就读。

第五条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从外地转入咸宁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须提供第三条中的相应材料。转学以学期为限办理,学期中途不办理转学手续,毕业年级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其父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主动与学校联系,依法送适龄子女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2、配合新生入学条件审查,按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必须要先办理转学手续,然后入学,遵守湖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未经市、区教育局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学校。回原籍或其他地区就读的,必须提前办理好转学手续。

第七条各学校要依法保证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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